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佳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敦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佳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成功大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2月24日107年度建字第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7萬9,4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3,696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