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佳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怡敦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佳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成功大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2月24日107年度建字第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7萬9,4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3,696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