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3號
- 原告
- 恆德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芷綺
- 送達代收人
- 鄭家豪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班鈉特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班鈉特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091元(本件訟訴標
的金額為3,08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591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091元),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