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3號

原告
恆德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芷綺
送達代收人
鄭家豪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班鈉特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班鈉特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091元(本件訟訴標

的金額為3,08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591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091元),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