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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3號

原告
恆德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芷綺
送達代收人
鄭家豪
被告
班鈉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盛益
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律師

      王佩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7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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