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丞潔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清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上貿電機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4日本院107年度建字第3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52,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