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7號
- 原告
- 雷健偉即鑫億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邱佩芳律師
- 被告
- 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昌
- 訴訟代理人
-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1月14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7號
楊雨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1月14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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