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陳淑卿
- 法定代理人陳永昌
- 原告雷健偉即鑫億工程行
- 被告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7號原 告 雷健偉即鑫億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邱佩芳律師 被 告 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1月14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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