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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陳淑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7號

原告
雷健偉即鑫億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邱佩芳律師
被告
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1月14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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