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0號上 訴 人 林昭吟 被上 訴 人 式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森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 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3,62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3,130元 ,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