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4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0號
- 上訴人
- 林昭吟
- 被上訴人
- 式澳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毛森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3,62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3,13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3,62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3,13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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