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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40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0號

上訴人
林昭吟
被上訴人
式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森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3,62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3,13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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