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5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51號
- 原告
- 泰源機電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重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瑋玩具工業股份有限松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413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91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