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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53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張麗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裕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順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7年度

建字第5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0年8月26日所

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本訴部

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77,592元,反訴部分訴訟

標的金額為8,720,2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878元、131,140

元,以上共214,0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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