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裕坤營造有限公司、林進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裕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順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7年度 建字第5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0年8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77,592元,反訴部分訴訟 標的金額為8,720,2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878元、131,140元,以上共214,0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