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5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裕坤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進順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7年度
建字第5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0年8月26日所
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本訴部
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77,592元,反訴部分訴訟
標的金額為8,720,2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878元、131,140
元,以上共214,0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