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54號上 訴 人 徐琡媜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鄭猷耀律師 劉哲宏律師 吳鎧任律師 被 上訴人 王序豪即富禾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均不服,提起第二 審上訴。經查,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4,2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反 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1,949,96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0,457元。是上訴人第二審裁判費合計49,183元(計算式 :18,726元+30,457元=49,1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49,183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