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號原 告 晶電能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軒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8,87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3,572元,扣除原告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23,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