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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2號

返還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伍逸康

原告
嘉利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志
訴訟代理人
王冠霖 律師
被告
洪榮世即裕昌工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7年4月5日與被告訂立工程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0○0號之廠房興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交由被告承攬,雙方約定承攬報酬為新臺幣(下同)624萬元;其後,兩造合意系爭工程之部分工項毋須施工。惟兩造合意系爭工程之部分工項毋須施工時,有無就承攬報酬另為約定?系爭契約第28條第1項約定之工程總價於兩造合意系爭工程之部分工項毋須施工後,是否仍為624萬元?均有不明,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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