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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7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游育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8號

原告
許悅隆
被告
統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吳榮傑
被告
吳榮傑

      蕭英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應定期先命補正,其未遵命補正者,始得依同條項第6 款以起訴不合程式而駁回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亦未具體特定其據以向被告請求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何,起訴程式顯有欠缺,於法不合,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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