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7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8號
- 原告
- 許悅隆
- 被告
- 統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吳榮傑
- 被告
- 吳榮傑
蕭英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應定期先命補正,其未遵命補正者,始得依同條項第6 款以起訴不合程式而駁回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亦未具體特定其據以向被告請求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何,起訴程式顯有欠缺,於法不合,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