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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9號

請求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9號

原告
鑫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昭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溪州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6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3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82,13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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