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質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75號抗 告 人 曾國展 代 理 人 蔡文斌律師 林偉甫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鹿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抗 字第75拍賣質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6日本院裁定提 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