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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質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
    黃聖涵

  • 原告
    曾國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75號抗 告 人 曾國展 代 理 人 蔡文斌律師 林偉甫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鹿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抗 字第75拍賣質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6日本院裁定提 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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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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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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