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林雯娟
- 上訴人林正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5號上 訴 人 林正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建宏即宏發國際貿易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583,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日書記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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