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字第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2號
- 原告
- 蔡子同
- 訴訟代理人
- 戴勝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仲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佳龍律師
- 被告
- 百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鴻圖
- 訴訟代理人
- 林錫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尚承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預納鑑定費用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並將繳費收據影本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所涉系爭建物於被告出賣原告前,有主臥室、廚房與浴室等處漏水,上開瑕疵,是否影響系爭建物之價值,經原告聲請進行鑑定後,尚承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已於107年9月間通知原告繳納,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依首揭法條規定,應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預納上開鑑定費用,並將繳費收據影本陳報本院。如逾期未繳納,依上開法條規定,本院得不為此項證據調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