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抗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之抗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抗字第7號抗 告 人 蘇麗容 代 理 人 吳政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本院96年度執字第28393號、97年 度執字第89161號、99年度司執字第34364號、101年度司執字第 00000號、106年度司執字第80644號給付票款及清償債務等強制 執行事件,就債務人蘇麗容對第三人統昶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期間所得支領之各項勞務報酬債權(包括薪津、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及各項獎金之執行程序均應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所 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債務人因積欠債務,業經全體債權人執行薪資債權在案,現與最大債權銀行試行債務前置調解機制中,非金融機構即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方面經聯絡,亦願意比照辦理,造成清償金額之混淆,請求停止本院96年度執字第28393號等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述上開事實,已據提出本院執行命令三份,復有債權人代理人提出之前置調解機制協議書等件供核,本院審酌債務人業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本金分期償還之協議,而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抗告代理人協議,亦願比照辦理,於此情狀下,若全體債權人未及撤回執行程序,將造成債務人於扣薪情狀下,又需遵期履行分期清償協議,而有履行困難可能,故本院實有暫予停止執行之必要。爰准許債務人財產保全之聲請,及其保全方式如主文所示。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劉秀君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