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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陳谷鴻

  • 被告
    楊惠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01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惠淇 代 理 人 楊珮如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曾盈靜 附件: 一、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二、聲請人最近五年內是否有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若有,請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三、請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四、請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 五、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種類、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六、請提出聲請人所列生活必要支出之相關單據(例如:機車加油與保養收據、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收據、健保費收據等)。 七、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須載明租賃房屋所在地)、於聲請更生前1日起回溯2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相關資料影本(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聲請人已繳付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付,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等)。八、聲請人自陳現受雇於捷睿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擔任會計人員,請提出相關薪資證明(例如薪資袋、薪水條等),以供認定聲請人上開之主張。 九、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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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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