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71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淑萍即陳容翔即陳嬿驊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陳淑萍即陳容翔即陳嬿驊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許哲萍 【附表】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及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正本」。(二)聲請人表示為車號000-000機車所有人,惟依聲請人提出 之財產查詢資料顯示,聲請人名下並無此財產,請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參。另請聲請人提出106年度所得資 料及受扶養人葉宸羽、葉子予之105、106年年度所得及財產資料到院。 (三)聲請人表示106年11月至107年5月間任職於裕太食品行, 每月薪資約2萬2,000元,惟據聲請人提出之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所示,並未有該食品行之投保記錄,請聲請人提出該期間之薪資收入及受僱證明到院(如薪資袋或薪資匯款之帳戶交易明細表及提出切結書或僱用人書面資料等)。另聲請人表示107年1月至3月間同時任職於裕太食品行 及金色三麥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請說明目前是否仍同時任職兩公司?並請提出任職金色三麥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之薪 資收入及受僱期間證明(如薪資袋或薪資匯款之帳戶交易明細表及提出切結書或僱用人書面資料等)到院供參。 (四)聲請人表示在臺南市永康區租屋居住,每月租金費用4,800元,請說明目前是否仍承租該房屋?該房屋出租人與聲請人有無親屬關係?如何繳納房屋租金?是否與其他人共同 居住?如何分擔租金?並請提出106年5月12日後迄今之繳納證明資料及最新租賃契約。另聲請人戶籍地址「臺南市永康區忠孝路76巷16號」之不動產,係何人所有?該不動產 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關係為何?為何設籍該址? (五)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表示,每月需支出伙食費5,000元、電費1,000元、手機費800元、交通費500元、雜支費用1,000元,請說明如何計算得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參。 (六)請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 文件。 (七)請提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八)請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有,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九)請說明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政府津貼補助(如房屋津貼)?如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明細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如有以聲請人本人、受撫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陳明其種類及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十一)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二)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