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7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77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蘇泰文
- 代理人
- 吳政遇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請提出下列資料:
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
色聯單)。
⒉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
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⒊受扶養人邱成彥、蘇有駿、蘇睿婕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㈡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載,現由台灣品益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為聲請人投保勞保,請說明聲請人是否現於該公
司任職?每月薪資所得多寡(含津貼、獎金及加班費)及薪
資計算方式?並提出在薪資單等相關證明。
㈢聲請人主張扶養父親蘇有駿及母親蘇睿婕,且扶養義務人共
3人,請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並釋明除聲請人外,其
他扶養義務人即兄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
如何?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父親及母親之扶養費用?
㈣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㈤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105年8月起至107年7月止)之
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
、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
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
,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
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及釋明有無為奢侈消費、浪費財
產之行為(如出國旅遊、購買基金或股票等)。
㈥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
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
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
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㈦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
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
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解約金金額
,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