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77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蘇泰文 代 理 人 吳政遇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黃瓊蘭 附表: ㈠請提出下列資料: 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⒉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⒊受扶養人邱成彥、蘇有駿、蘇睿婕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載,現由台灣品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聲請人投保勞保,請說明聲請人是否現於該公司任職?每月薪資所得多寡(含津貼、獎金及加班費)及薪資計算方式?並提出在薪資單等相關證明。 ㈢聲請人主張扶養父親蘇有駿及母親蘇睿婕,且扶養義務人共3人,請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並釋明除聲請人外,其 他扶養義務人即兄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父親及母親之扶養費用? ㈣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㈤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105年8月起至107年7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及釋明有無為奢侈消費、浪費財產之行為(如出國旅遊、購買基金或股票等)。 ㈥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㈦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解約金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