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09號債 務 人 吳志明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楊意萱 附件: 1.債務人稱早年曾投資開立便利商店。請債務人說明開立便利商店之起迄時間、商店全銜各為何?係因何原因結束營業?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2.債務人稱曾於民國95年間與銀行公會達成協商,惟債務人僅繳付半年即毀諾。請債務人說明前與銀行公會達成債務協商時,債務人係從事何工作?每月薪資收入所得若干?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95年成立協商協議書、當時收入切結書等)證明之。 3.債務人稱曾向安泰銀行申請「個別一致性協商」,安泰銀行開立還款條件為:分180期、0利率、月付新臺幣(下同)8,316 元方案。請債務人就下列事項予以說明: ⑴債務人是否曾向最大債權銀行安泰銀行申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條1項規定請求債務協商(非個別一致性協商 )?或曾向法院聲請調解?若無,為何僅申請與安泰銀行為個別一致性協商? ⑵依債務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安泰銀行債權為377,000元 ,倘依債務人所述分180期計算,債務人每月繳款金額顯與其 所述每月須繳款8,316元數額不符(計算式:377,000元÷180 期=2,094元)。安泰銀行實際債權究為若干?債務人是否確 曾向安泰銀行申請個別一致性協商?請債務人具體說明,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有誤載,請予以更正。 4.依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其於107年度在家家環 保清潔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家家公司)有收入。請債務人提出其於家家公司自107年1月迄今之任職及每月收入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薪資存摺轉帳影本,存摺首頁應載有帳號及金融機構名稱,或薪資證明單等。如係領取現金,請提出僱主開立之核發每月薪資證明或蓋有雇主章之薪資袋,或出具收入切結書)。 5.債務人主張每月須支出房屋租金,債務人應說明其與租屋處之所有權人有無親屬關係?債務人現與何人居住於租屋處?若有共同居住之人,該人有無分擔租金?分擔租金比例若干?並請提出租賃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之債務人已繳付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付,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6.債務人就現租屋地址(即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現有無從事營業使用?或僅供住家使用? 7.債務人稱每月須負擔子女吳彥之扶養費,請債務人說明其與子女生母共同負擔扶養費用之比例為何? 8.債務人應說明有無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如有,請提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9.債務人應說明其本人或受其扶養之親屬(即子女),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兒少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各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