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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3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3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吳世坤
代理人
吳健安律師(法扶律師)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
    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
    ?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
    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二)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5年8月起至107年8月止
    )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
    )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
    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
    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三)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
    、自105年8月起迄107年8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
    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四)請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
    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
    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
    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五)聲請人雖勾選最近5年內無從事營業活動,惟依聯徵中心之
    債權人清冊顯示,聲請人曾擔任「易購網」之負責人,故應
    說明自何時起迄至何時止擔任「易購網」之負責人?最近5
    年內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何?聲請人對「易購網」,現有
    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應併提出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稱任職於旅承旅館有限公司,請提出在職證明書及最
    近三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等資料影本
(七)請提出聲請人之家庭系統表及受扶養人吳戴美玉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03年及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八)提出更生方案(詳載每月能償還債務金額),並說明有何經
    濟能力足以提出更生方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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