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債 務 人 王韋哲(原名:王偉城) 代 理 人 郭群裕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黃瓊蘭 附表: ㈠請提出下列資料: ⒈10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⒊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㈡聲請人陳稱現任職於穎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陳報自任職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㈢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2月起至107年1月止)之 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㈤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㈥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王奕翔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