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破字第11號聲 請 人 元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靖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如理由欄一所示之聲請費,並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如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聲請人破產宣告之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又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破產法第61條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破產宣告,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亦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進而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陳報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二、復按聲請破產應依破產法第62條之規定,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5 條亦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就本件聲請,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必要事項。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謝明達 附件: 一、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用。 二、提出聲請人元邑科技有限公司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現有流動資產(即現金、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及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並陳明存款行庫、帳號、戶名,以供本院另行發函調查。㈡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㈢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設定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及其證明。 ㈤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三、請提出聲請人元邑科技有限公司之債務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務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等項。 ㈢各債務人之債務性質。 ㈣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為何。 ㈤對債務人有無優先權。 ㈥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元邑科技有限公司之債權人清冊,其上應記載清冊製作時已知之全體債權人,並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積欠工資未滿6 個月部分)及普通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如房屋貸款、貨款、借款、工程款等)及數額、債權發生之時間、清償期、利息、目前執行清償之進度、情形等詳為記載(請附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本),及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無連帶保證人等、擔保資產之種類)加以註明,另應附上全體債權人正確姓名及送達地址、該債權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或已有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五、說明聲請人元邑科技有限公司有無積欠稅捐債務,如有應詳列稅捐種類及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即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並陳明各該稅捐債務是否現受行政執行,並提出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