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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94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李昆南陳協奇劉秀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94號

上訴人
李育聰即境謙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冠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俊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亭宇律師
被上訴人
城悅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哲耀
訴訟代理人
謝菖澤律師

      蘇淑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陳協奇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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