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62號上 訴 人 亞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理由書正本,並將繕本逕送達被上訴人。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2項所列各款事項 ,此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者,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王淑惠 法 官 童來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方秀貞 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