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72號上 訴 人 唐又成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被 上訴人 均霈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佰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