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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
    蔡雅惠張桂美陳谷鴻
  • 法定代理人
    顏佰倩

  • 上訴人
    唐又成
  • 被上訴人
    均霈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72號上 訴 人 唐又成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被 上訴人 均霈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佰倩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於民國107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以調查證據,爰指定於107年9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7法庭由受命法官陳谷鴻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張桂美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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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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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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