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72號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72號
- 上 訴 人
- 唐又成
- 訴訟代理人
- 盧俊誠律師
- 被 上訴人
- 均霈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佰倩
- 訴訟代理人
- 陳廷瑋律師
- 複 代理人
- 劉哲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於民國107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以調查證據,爰指定於107年9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7法庭由受命法官陳谷鴻再行準備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