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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7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蔡雅惠張桂美陳谷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唐又成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被 上訴人
均霈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佰倩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於民國107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以調查證據,爰指定於107年9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7法庭由受命法官陳谷鴻再行準備程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張桂美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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