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抗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抗字第17號抗 告 人 邱忠保 相 對 人 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安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11日本院柳營簡易庭107 年度營簡字第5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於民國(下同)94年間繼承取得如附表編號1 之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1-4 地號土地),原登記面積為424 平方公尺,此為相對人於53年間設定抵押權之面積。嗣因臺南市○○於00○○000 ○○○○○○○○○○000000○○○○段0000地號)及0.0007公頃(同段1-35地號),系爭1-4 地號土地現存面積始為6 平方公尺,故伊聲請將原判決附表編號1 之面積更正為424 平方公尺。原裁定予以駁回,伊不服,爰提起抗告,請求將原裁定廢棄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且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而係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並未因而變更,因此倘判決中所表示者係法院本來之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聲請更正。 三、經查,抗告人於原審提出系爭1-4 地號土地登記謄本,現存面積記載為6 平方公尺(見原審卷第21頁),原審依此判決,並於附表編號1 欄記載面積為6 平方公尺,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應堪認定。抗告人以上開土地被徵收前之原有登記面積為424 平方公尺,聲請更正判決附表編號1 之面積為424 平方公尺,顯然與前揭規定不符,原審予以駁回,並無違誤。是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吳金芳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張豐榮 附表: ┌──┬───────────────┬────────┬──────┐ │編號│ 土 地 標 示 │面 積│設定權利範圍│ ├──┼───────────────┼────────┼──────┤ │ 0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 6平方公尺 │ 3分之1 │ ├──┴───────────────┴────────┴──────┤ │抵押權設定內容: │ │1.收件年期、字號:民國53年南麻字第000249號 │ │2.登記日期:民國53年1月22日 │ │3.權利人: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 │4.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00,000元 │ │5.存續期間:自52年12月23日至53年12月23日 │ │6.清償日期:依照契約約定 │ │7.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 │8.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 │9.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 │10.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邱隆義 │ │11.設定義務人:邱隆義 │ │12.共同擔保地號:北勢寮段9-16、9-17 │ │ 埤頭段1-4、1-15、1-35、2-7 │ │ 茅港尾段344-8 │ ├──┬───────────────┬────────┬──────┤ │ 0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6,741.18平方公尺│ 3分之1 │ ├──┴───────────────┴────────┴──────┤ │抵押權設定內容: │ │1.收件年期、字號:民國53年南麻字第000249號 │ │2.登記日期:民國53年1月22日 │ │3.權利人: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 │4.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00,000元 │ │5.存續期間:自52年12月23日至53年12月23日 │ │6.清償日期:依照契約約定 │ │7.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 │8.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 │9.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 │10.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邱隆義 │ │11.設定義務人:邱隆義 │ │12.共同擔保地號:北勢寮段9-16、9-17 │ │ 廟後段95、126 │ ├──┬───────────────┬────────┬──────┤ │ 03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4,405.1平方公尺 │ 3分之1 │ ├──┴───────────────┴────────┴──────┤ │抵押權設定內容: │ │1.收件年期、字號:民國53年南麻字第000249號 │ │2.登記日期:民國53年1月22日 │ │3.權利人: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 │4.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00,000元 │ │5.存續期間:自52年12月23日至53年12月23日 │ │6.清償日期:依照契約約定 │ │7.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 │8.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 │9.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 │10.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邱隆義 │ │11.設定義務人:邱隆義 │ │12.共同擔保地號:北勢寮段9-16、9-17 │ │ 廟後段95、1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