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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3號

返還車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告
源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輝煌
訴訟代理人
陳立羣

以上原告與被告J4-7441車號之車主間因請求返還車位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

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若原告無

法陳報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

價額為新台幣165萬元,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台幣17,335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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