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3號
- 原告
- 源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輝煌
- 訴訟代理人
- 陳立羣
以上原告與被告J4-7441車號之車主間因請求返還車位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
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若原告無
法陳報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
價額為新台幣165萬元,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台幣17,335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