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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9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告
財溢營造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瑩
被告
呂佳穎
被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易頡
被告
陳怜燕

      洪華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其因變更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48,915元,是以,本院以該數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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