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定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許育菱
- 當事人宇軒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9號原 告 宇軒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鎧兆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通企業社即陳木森間請求返還工程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5,74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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