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1號
- 原告
- 鍾謝瑞雲
- 原告
- 張晉榮
- 原告
- 薛張梅英
- 原告
- 劉張錢英
- 原告
- 嚴湘庭
- 原告
- 陳伎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鍾心慈
林武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得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英得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吳千瑜、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尚鴻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原告更正訴之聲明第一項至第六項,各項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047,700元、2,184,200元、250,500元、243,600元、243,600元、87,500元,是原告鍾謝瑞雲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原告張晉榮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681元、原告薛張梅英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原告劉張錢英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原告嚴湘庭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原告陳伎華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