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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1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1號

原告
鍾謝瑞雲
原告
張晉榮
原告
薛張梅英
原告
劉張錢英
原告
嚴湘庭
原告
陳伎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心慈

      林武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得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英得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吳千瑜、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尚鴻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原告更正訴之聲明第一項至第六項,各項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047,700元、2,184,200元、250,500元、243,600元、243,600元、87,500元,是原告鍾謝瑞雲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原告張晉榮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681元、原告薛張梅英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原告劉張錢英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原告嚴湘庭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原告陳伎華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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