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官張桂美
- 原告鍾謝瑞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1號原 告 鍾謝瑞雲 張晉榮 薛張梅英 劉張錢英 嚴湘庭 陳伎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心慈 林武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得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英得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吳千瑜、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尚鴻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原告更正訴之聲明第一項至第六項,各項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047,700元、2,184,200元、250,500元、243,600元、243,600元、87,500元,是原告 鍾謝瑞雲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原告張晉榮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681元、原告薛張梅英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原告劉張錢英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原告嚴湘庭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原告陳伎華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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