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9號原 告 盛邦貿易(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信 訴訟代理人 張秋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德源鑫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78,6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1,66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