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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9號

原告
盛邦貿易(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信
訴訟代理人
張秋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德源鑫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78,6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1,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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