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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46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徐安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6號

原告
格柏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德久欣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235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927 ,下稱系爭土地)及同段1468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3 樓之1 ,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建物),經臺南地政事務所以台南土字044148號收件,於民國84年9 月29日設定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以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3,100元,面積236 平方公尺計算,系爭土地價值為7,778,500元【計算式:235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33,100元=7,778,500元】,已逾上開擔保債權額,揆之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依被告設定系爭抵押權之債權額核定即5,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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