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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05號

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張玉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5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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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明峯
被告
郭育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自民國106年12月6日起不存在,並自陳兩造間之僱傭關係未定期間;而被告為83年8月7日間出生,推算其任職至勞動基準法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止之僱傭關係存續期間,尚有41年餘,依前說明,存續期間應以10年計。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如獲勝訴判決,可獲免除支付被告薪資之利益,以原告所陳報之被告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23,500元為計算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82萬元(計算式:23,500元×12月×10年=28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9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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