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0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5號
- 原告
- 億峰隆螺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峯
- 被告
- 郭育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自民國106年12月6日起不存在,並自陳兩造間之僱傭關係未定期間;而被告為83年8月7日間出生,推算其任職至勞動基準法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止之僱傭關係存續期間,尚有41年餘,依前說明,存續期間應以10年計。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如獲勝訴判決,可獲免除支付被告薪資之利益,以原告所陳報之被告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23,500元為計算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82萬元(計算式:23,500元×12月×10年=28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9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