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1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11號
- 原告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新
- 訴訟代理人
- 張雅芳
- 被告
- 美佳彩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德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6,51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1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6,51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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