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12號原 告 林正庸 上原告與被告陳建宏即宏發國際貿易企業社間請求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