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44號原 告 明焰耐蝕磨合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志攻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律師 被 告 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 前段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863.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騰空恢復原狀後返還予原告,故該項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931,128元【計算式:15,200元(民國106年1月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863.89平方公尺(面積)】。至原告訴之 聲明第2項請求部分,係基於兩造間成立之買賣契約約定之違約 金所為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3,931,1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2,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