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52號原 告 李清春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長禹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1,2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因原告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57號),倘其聲請未經駁回,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