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57號原 告 昂聲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美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成企業社間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9,500 元(即系爭房屋課稅現值),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