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90號原 告 江山豪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國艷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吳孟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4,8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