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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
    陳尹捷
  • 法定代理人
    鍾國艷

  • 原告
    江山豪景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90號原   告 江山豪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國艷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吳孟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4,8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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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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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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