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99號原 告 雷健偉即鑫億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萬82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