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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
    余玟慧
  • 法定代理人
    黃裕盛

  • 原告
    高名利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06號原   告 高名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裕盛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3,7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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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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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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