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06號原 告 高名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裕盛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3,7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