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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2號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蘇正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2號

原告
王寶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7,320元(計算式:2,794.64×500=1,397,32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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