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88號原 告 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烔棻 訴訟代理人 連家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興時、禾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340,000元(計算式:依原告陳報金耘鋼鐵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每股淨值20元×合計請求返還6,667,000股),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8,7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