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24號原 告 三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坤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依原 告所提出民事起訴狀之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