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32號原 告 王序豪即富禾工程行 上列原告對被告徐琡媜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3,746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