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36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潘明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36號

原告
王建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郡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343,165 元、預告工資81,571元,及特休未休工資91,08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15,8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而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故原告請求給付工資總額172,659 元(即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工資部分),該部分裁判費1,880 元,得暫免徵收2 分之1 即940 元,是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680 元(計算式:5,620 元-940 元=4,6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