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36號原 告 王建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郡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343,165 元、預告工資81,571元,及特休未休工資91,08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15,8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620 元。而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故原告請求給付工資總額172,659 元(即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工資部分),該部分裁判費1,880 元,得暫免徵收2 分之1 即940 元,是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680 元(計算式:5,620 元-940 元=4,6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