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監造勞務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5號原 告 松陽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隆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地政局間請求給付監造勞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6,06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869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楊意萱